幾年前,云南某縣曾發生過一個案件。
一個中年婦女在玉米地里鋤草,一個男人從地邊走過,看見了她,便動了邪念。開始的時候,女人有激烈的反抗,隨后放棄了反抗,最后,甚至將此視為生活額外的獎賞。事后,女人沒有去派出所報案,第二天,派出所的人卻找到了這個女人,說那個男人投案自首了,希望她配合調查。當派出所的人準確地說出案情,她只能把案情又復述了一遍,當然也順勢表達了她從天而降的屈辱與憤怒。事情還沒完,令這個中年婦女想不到的是,法院審判的那一天,在法庭上,她看見的“強奸犯”并不是強奸她的那個人。
我把這個案件寫成了敘事詩《電線上的人》。寫作的目的不是為了找出“強奸犯”的合法身份,并對他病態的動機和心理進行道德分析。人性世界中存在著太多的挖掘不盡的另類奇觀,這個案件也的確隱藏著現代人荒誕、孤絕而又不可言喻的生存困局,如果將其呈現出來,當然非常有意義。但我不在意這個投案自首者渴望被審判的個體原因,我從案件的文字敘述中,一眼選中的只是“投案自首”與“被審判”這兩個詞條。事實上,這個投案自首的人是電力公司的線路工,案件發生的時候,他剛好在現場之上的高壓電線上作業,看見了一切。作為一個不為人知的證人,以他說出的案情為據,誰也難以否認他不是作案者,因為他手里攥著真相。中年婦女可以否決他的指認,但卻找不到服人的依據。由此鋪延開來,作為一個生活在諸多“作案現場”上的詩人,從這個案件中,我似乎一下子明白了自己寫作者的身份。當真正的罪犯成了隱匿者或偷歡者,我就是一個一廂情愿地投案自首的人,在接受著審判,在審判席上攬罪,滔滔不絕地陳述著。有所不同的是,案件里投案自首的家伙肯定有著個體性隱疾,從其身上認領的身份,則被我賦予了怒目金剛式的角色意義。而且,更多的時候,審問或審判自己的人也就是我自己,我是在自己攬下一身罪責之后,然后投案自首。
中國當代漢語詩歌寫作,多數的詩人似乎都熱衷于追求能引起“共鳴”的公共經驗,強調虛幻中的經典性。對此,我很惶然,只能惺惺走開。我對自己的寫作沒有設定任何可以抵達或不可能抵達的標高,置身于冷僻的地方,看見、想到、寫,有感而發。我自認是一個群山后面的行吟詩人,遠離紅塵也被紅塵所棄。多年來,我一直圍繞著“云南”進行寫作,而且早期的詩歌抒情的成分壓倒了敘事,文字里有一個孤獨而又快樂的山水郎。后來,心里的世事多過了煙云,雖然還以云南為場域,但我的詩歌里出現了硝煙一樣的敘事、刀戟一樣的悲鳴,以及寺廟里的自焚。從《云南記》到《基諾山》,兩本詩集中,如巴列霍所言:“憤怒把一個男人搗碎成很多男孩”,我則把我搗碎成了無數的人,詩里面的我,是流浪漢、記者、匿名者、樵夫、偷渡者、毒販、警察、法官、囚徒……然后才是一個詩人,要命的是,我的體內,得供養如此多的角色,得承擔如此多的命運。
也許杜甫式的寫作不是詩歌大神開列出來的詩歌正道,我卻踏上了這艘幽靈船,沒有彼岸也沒有歸途。一個自己不放過自己的人,他決定不了自己的命數。惟一的安慰,他一直是他手中那支筆的主人。